“《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情形,其中包括‘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大家怎么看?”
近日,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开展“主任课堂”,结合自治区纪委研究法规室组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专题授课辅导,对课堂上遇到的知识重点以及理解把握有不同意见的地方再次进行理论探讨和学习消化。
通过大家各抒己见,大家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关键点理解把握更加深刻。如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上,大家经过讨论认为:我们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需要由纪检监察组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后,才能移送审理;特殊情况下提到的“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不能理解为统战部、民宗委等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
“我们组有长期从事监督检查的同志和在案件审理室跟班的同志,他们对条规的理解分析非常到位,我作为一个纪检监察新手,听完他们的探讨,真是受益匪浅!”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盘靖文如是说。
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坚持每月开展“主任课堂”,采取理论授课,或抛出问题集体讨论等方式,既讲理论知识,又结合案件实际具体分析,同时还对照条规理解辨析,有效提升组内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为下步高效履职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