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县纪委监委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明确责任,节约开支,保证车况良好和安全行驶,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为公务用车工作高效运转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提高使用效率,节约成本经费,根据《龙胜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龙胜县机关车辆服务中心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委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2辆执法执勤用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委机关办公室为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公务车辆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委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要件和使用区域按照县本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到基层开展调研、督导重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参加在县外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到我县视察、调研、开展巡视等其他公务活动,由用车人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申请用车。
第三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由用车申请人驾驶。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发公务用车派车申请表,做到用车登记、凭单出车,凭单报销。
第十条 坚持谁用车、谁负责,在用车过程中,用车人和审批同意的领导为车辆运行管理、驾驶员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的审批程序
(一)使用公务车的审批。一般情况下,用车人应提前办理派车审批手续。申请用车人填写公务用车派车申请表,将用车时间、用车人及陪同人员,用车事由填写清楚,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交办公室备存后给予派车。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在事后补办。
(二)超过用车时限需继续用车的,必须及时报告,并办理续用车手续。
(三)用车完毕,及时完好地把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做好还车登记。
第十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因公需到外省、市的,应逐级报办公室、分管办公室的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派车。
第十三条 执法执勤车不能同时保障多个室使用时,办公室根据用车任务性质和里程的远近调整安排。一般情况下,按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用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所有车辆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的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派出的公务车辆当天能返回委局机关的,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单位的,要向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报告,车辆安全由用车人负责。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实行“一车一卡”加油,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驾驶员凭卡加油。特殊情况下需现金加油的,须征得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 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实行一次一报。所有票据需与车型、车号相符,且时间、地点与出车时间、地点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七条 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检验维修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实行车辆定点检查、维修制度。车辆维护、保养或更换零部件,需提供车辆维修单,并经送修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给予报销。维修后,送修人员要认真做好维修跟踪监督。车辆修复后,由送修人员负责验收,核对维修项目及金额,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外出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维修费用金额向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后进行修理,回来后及时补办手续,凭维修清单和发票报销费用。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驾驶员因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超速行驶及其 他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罚款、处罚、扣分、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要做车辆例行安全检查,出车时得保持清洁。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第二十二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一经发现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出借他人使用。严禁将公务车辆作为教练车使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或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的驾驶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申请表所填路线行车。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要求。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县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