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工作人组织纪律意识,提升机关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一、上班工作纪律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串岗脱岗,自觉执行上班电子签到要求。办公室每月初打印上月签到情况送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阅知。
2.严肃办公秩序,不得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上班期间下做与公务无关的事情。
3.上班期间外出开会、办事或联系工作的,各室人员应向本室主任报告去向和事由;本室全体人员同时外出的,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告之办公室;委机关领导应向副书记或书记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告之办公室。
4.自觉保持好办公场所的整洁,下班注意关闭好办公室的门、窗、电脑、电器,确保安全和节约。
5.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要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对委机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反映,不得在公共场所、社会上品头论足,说三道四,妄加议论。
7.委机关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机关全体职大大会上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拒不执行委局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委机关决定的;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自行其是,顶撞、诋毁各室负责人、委机关领导,情节恶劣造成延误工作或不良影响的;有吃、拿、卡、要行为的;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睡觉或做与办公无关事务造成影响的;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二、请假制度
(一)审批程序
委机关干部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需本人事先填写好请销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送交办公室备案,病假3天以上要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请假1天(含)以内的,由室主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书记签批,交办公室备案;请假2天(含)以上的,需报书记签批,交办公室备案。
委机关班子成员需请假的,由书记签批。
(二)请假要求
1.无故不得随便请假,年内请假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内容,按县绩效考评办法计算绩效奖。月内请事假超过10天的,扣减公休假1天。季度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22天的扣减公休假3天。因病长期请假的按人事部门规定执行。
2.请假须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在假期满后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及时与准假人请示汇报,事后说明情况,补办续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擅自离岗,或逾假无正当理由不归的,一律作请假天数累计处理。
3.如有因公出差、开会等情况。开会地点位于桂林市内且时间在一天以内的,一般干部须经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同意,室主任须经分管副书记同意,领导班子成员需向书记汇报。桂林市外的,或开会时间在1天以上的,均须经书记同意,并及时将去向告知办公室。
4.各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为该室工作纪律、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责任人,督促履行请销假手续,严格审批程序,按规定认真审核,切实掌握和报告本室人员出勤和请假情况,如发生违报、瞒报,或不报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下乡、出差规定
(一)下乡、出差的均须填写下乡、出差审批表。各室同志下乡、出差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副书记同意,班子成员下乡、出差报副书记审批,书记同意,并向办公室报备;副书记下乡、出差要向书记报告并向办公室报备。
(二)外出龙胜参加培训、参加会议的,要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严格去向报告制度,填写出差审批表。
(三)报销出差差旅费严格按照县委、政府下发的规定执行,同时附上下乡、出差审批表。
四、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县纪委办公室。